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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变”机动车,维权路咋走?

来源:保定晚报作者:时间:2025-05-15 07:26

案例回放:

2024年10月的一个傍晚,45岁的陈师傅骑着电动自行车下班回家。途经某交叉路口时,为赶时间他加速骑行,车速达到35公里/小时(超过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25公里/小时)。此时,司机孙女士驾驶机动车正准备右转,因注意力分散未提前观察非机动车道,与陈师傅的电动车发生碰撞。陈师傅倒地后小腿骨折,电动车车身严重损毁;孙女士的机动车右前保险杠也被撞凹。

交警到场后,首先对陈师傅的电动车进行技术鉴定,因其最高时速超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被认定为“机动车”。通过监控录像和现场勘查,交警认定:孙女士驾驶机动车右转时未提前观察非机动车道,没有尽到注意义务,承担事故主要责任(70%);陈师傅驾驶超标电动车超速行驶,承担次要责任(30%),并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事故发生后,陈师傅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2.1万元,电动车维修费用3000元。他联系孙女士及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协商赔偿,保险公司称因陈师傅的电动车属 “机动车”,需按机动车事故处理,超出交强险部分按责任比例分担;孙女士则认为陈师傅自身存在过错,只愿承担部分医疗费。双方多次协商未果,陈师傅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律师观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机动车”定义包含以动力装置驱动、时速超标的车辆,陈师傅的电动车因时速超标被鉴定为机动车,故本案适用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责任划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商业险或侵权人按责任比例承担。”

赔偿步骤:1.交强险先行赔付:孙女士车辆的交强险需在限额内全额赔偿(医疗费用限额1.8万元、财产损失限额2000元)。2.超出部分按责任比例分担:医疗费超出交强险的3000元(2.1万-1.8万)、电动车维修费超出交强险的1000元(3000元-2000元),合计4000元,由孙女士承担70%(2800元),陈师傅自行承担30%(1200元)。

陈师傅需提供事故认定书、医疗费票据、维修发票、误工证明等,以证明损失及责任划分。最终陈师傅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定交警部门的责任划分及车辆性质鉴定合法有效。依据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陈师傅医疗费1.8万元、电动车维修费2000元、误工费5000元(因骨折影响工作),合计2.5万元;超出交强险的医疗费3000元、维修费1000元,共4000元,由孙女士按70%责任赔偿2800元。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和孙女士在15日内履行赔偿义务,陈师傅共计获得2.78万元赔偿款。

该案例也为我们带来几点启示:购买电动车需注意时速等国家标准,避免因 “超标”被认定为机动车,增加自身责任风险;发生事故后,及时固定责任认定书、鉴定报告等证据,协商无果时尽早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机动车驾驶员需遵守“礼让非机动车”规则,减少事故隐患。

若您在生活中遇到类似问题,欢迎联系河北虹天律师事务所获取专业法律帮助。

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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