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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毒品诱惑 构筑禁毒防线

来源:保定晚报作者:时间:2025-06-30 08:07

毒品是人类社会的公害,长期以来都是国家坚决打击的对象。本栏目梳理几起真实案例,希望能给大家敲响警钟,让每个人都能拒绝毒品诱惑,构筑禁毒防线,深刻认识到珍爱生命的重要性。

“笑气”带来的不是快乐而是伤害

2023年5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于某涛、贾某文以牟利为目的,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以平均每罐一百五十元的价格向包括八名未成年人在内的购买者非法销售一氧化二氮(俗称“笑气”),销售金额共计十六万余元(含押金),其中于某涛获利约五万七千元,贾某文获利约三万元。案发后,公安人员从于某涛、贾某文处查获含一氧化二氮的钢瓶五十罐。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于某涛、贾某文未经许可经营危险化学品一氧化二氮,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最终,法院依法对被告人于某涛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对被告人贾某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

【说法】

早在2015年,一氧化二氮就被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我国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施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严禁经营。近年来,“笑气”被包装成“吸气球”“奶油气弹”等样子,在青少年群体中悄悄传播,成了不法分子赚钱的工具。在此,提醒广大青少年务必增强辨别能力,树立法治观念,别因为一时好奇毁了自己。

看似电子烟实则是毒品

2023年9月至10月,被告人李某某多次帮助他人在刘某甲手中购买含有合成大麻素成分的“上头电子烟”,非法获利一千余元。2023年9月被告人姚某某多次帮助他人在刘某甲手中购买“上头电子烟”,共非法获利七千元。2023年9月被告人刘某乙在知情的情况下,先后共3次协助刘某甲将“上头电子烟”送至某酒店给被告人姚某某。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姚某某和刘某乙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且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最终,被告人李某某和姚某某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各处罚金一万元;刘某乙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同时,李某某和姚某某的违法所得也被依法追缴,上交国库。

【说法】

自2021年7月1日起,合成大麻素类物质已被全面纳入管制,成为法律明确界定的毒品。此类新型毒品常藏匿于电子烟等日常用品中,隐蔽性极强。社会公众,尤其是青少年,务必提高警惕,仔细辨别可疑物品,切勿掉以轻心。

这种“邮票”暗藏毒品诱惑

2020年12月,被告人张某通过境外社交软件向境外毒品卖家购买毒品麦角二乙胺(简称LSD,俗称“邮票”),以邮寄方式运输入境,后被昆明邮局海关查获共十张含有麦角二乙胺成分的LSD片,净重0.16克。

法院经审理,以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说法】

“邮票”这种新型毒品,主要成分麦角二乙胺是强效半人工致幻剂,致幻效果比大麻等传统毒品强很多倍,不仅毒性大,还不容易被发现,在我国已被列入精神药品管制目录。面对毒品层出不穷的伪装,大家一定要擦亮眼睛,不被噱头和名字所迷惑,切勿因一时好奇而陷入无尽的痛苦之中。

罂粟当“神药”种植违法

2024年5月,李某某在农村赶集时看到一家摊位在卖罂粟果子。摊主向李某某推销说,这个果子长出来的叶子泡水喝可以治疗哮喘。身患哮喘病的李某某毫不犹豫地买了两个。李某某将罂粟种子种在自家院内,很快就长出了幼苗。经清点鉴定,李某某共种植罂粟苗1300余株。

法院经审理,鉴于被告人李某某具有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时年满七十五周岁等从轻情节,法院最终判处李某某拘役六个月,缓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说法】

罂粟作为一种常见的毒品原植物,是制作鸦片、海洛因的主要原料。《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和《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明确规定禁止非法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只要种植罂粟,无论目的是观赏或食用,其行为都违反国家法律,要被追究刑事责任。广大人民群众要增强禁毒防范意识,不要盲目听信他人传言或治疗偏方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容留他人吸毒法不能容

2019年9月至10月末,被告人盛某先后7次在自家经营的烧烤店、租住的日租公寓和旅馆内,容留张某、王某、陈某等人吸食甲基苯丙胺。同年10月31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盛某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盛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判处被告人盛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说法】

《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容留行为既可以主动实施,也可以是被动实施;既可以是有偿行为,也可以是无偿行为。如果发现吸毒人员在自己所属场所吸食或注射毒品,一定要坚决予以制止并及时报警,以免沦为吸毒窝点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警惕“代购”变“贩毒”

被告人郑某某得知某药店可以任意销售国家管控药品曲马多后,先是来到该药店购买了六板,又索取店主联系方式,后长期通过聊天工具联系购买复方曲马多,还多次为其他吸毒人员代购牟利。至2021年1月8日,被告人郑某某5次购买74板复方曲马多,含盐酸曲马多44.4克。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多次为他人代购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含有国家监管精神药品曲马多成分的复方曲马多片,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了贩卖毒品罪。郑某某到案后检举他人犯罪并查证属实,有立功情节,依法减轻处罚。据此,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说法】

近年来,不少吸毒人员服用精神药品、麻醉药品“以药代毒”,曲马多、依托咪酯、苯丙胺等,这些药品和毒品之间仅有一步之差,一旦滥用,后果不堪设想。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国家对于精神药品的管制十分严格,私自贩卖或为他人代购都是违法行为。为了您和他人的健康与安全,切勿抱有侥幸心理,避免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本报综合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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