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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购贷款将可用于参股型并购交易

来源:保定晚报作者:时间:2025-09-02 08:25

8月20日,金融监管总局就《商业银行并购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办法》允许并购贷款支持满足一定条件的参股型并购交易。

总体来看,立足新形势下并购市场发展需求,金融监管总局对《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15〕5号,以下简称《指引》)进行了全面修订,并形成《办法》。

据介绍,本次修订是基于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推动商业银行优化并购贷款服务,助力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和新质生产力发展的目的。

《办法》共三十三条,修订重点包括:一是拓宽并购贷款适用范围。在《指引》适用的控制型并购交易基础上,进一步允许并购贷款支持满足一定条件的参股型并购交易。与此同时,并购贷款用于支持境内并购方企业通过受让现有股权、认购新增股权、收购资产或者承接债务等方式,实现实际控制、合并或者参股已设立并持续经营的目标企业或者资产。根据用途分为控制型并购贷款和参股型并购贷款。

针对参股型并购贷款的适用范围,《办法》也予以了明确。其是指支持单一并购方用于参股目标企业,但未实现对目标企业控制的贷款,但单次取得目标企业的股权比例不得低于20%。如单一并购方已持有目标企业20%及以上的股权,为进一步提升对目标企业持股比例,但未实现控制的,也可以申请参股型并购贷款,单次受让或者认购股权比例不得低于5%。

二是设置差异化的展业资质要求。对开展控制型和参股型并购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在要求监管评级良好、主要审慎监管指标达标等要求的基础上,设置差异化的资产规模要求。

三是优化贷款条件。进一步提高并购贷款占并购交易价款比例上限,延长贷款最长期限,更好满足企业合理融资需求。

四是强调偿债能力评估。银行应在综合考虑并购交易相关风险基础上,重点评估并购方偿债能力,同时关注并购后企业的发展前景、协同效应和经营效益,多维度评估对并购贷款的影响。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所指并购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向境内并购方企业或者其子公司发放的、用于支付并购交易价款(含交易费用)的贷款。

据《中国银行保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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