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保定晚报作者:时间:2025-09-08 08:44

新学期拉开序幕,如何为孩子们筑牢成长安全线,守护日常幸福感?又该如何以法律织密“防护网”,撑起护航青春的“保护伞”?请收下这份“普法指南”,让法律守护青葱校园守护青春少年。
交通安全不放松
开学后上下学的交通安全不容忽视。骑电动车必须佩戴头盔,未满12周岁不能骑自行车上路,走路要走人行道,过马路遵守信号灯。家长驾车接送孩子时,务必遵守交通规则,不超速、不酒驾。
【法条链接】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
(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三)不得醉酒驾驶;
(四)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
(五)不得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不得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
(六)不得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
(七)不得在道路上骑独轮自行车或者2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
(八)非下肢残疾的人不得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九)自行车、三轮车不得加装动力装置;
(十)不得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
消费维权要知晓
开学了,家长仿佛开启“统一姿势”,左手书皮右手文具,一边熬夜包书皮,一边穿梭文具店疯狂采购……在此期间,家长和孩子需增强消费维权意识。如果购买的文具在正常使用情况下突然损坏,影响孩子使用,消费者有权与商家协商给予赔偿,如更换、退货或退款等。
【法条链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校园欺凌零容忍
家长们要让孩子知道,在学校里,不管是和同学开玩笑,还是闹矛盾,都要把握好分寸,千万别让玩笑变成伤害。校园欺凌是绝对不被允许的,家长要告诉孩子,遇到欺凌勇敢说“不”、及时向老师家长求助。
【法条链接】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网络言行要负责
随着网络社交的发展,未成年人网络使用频率增加,家长需提醒孩子,在网络社交平台发言时,务必保持理性,同时妥善保管个人账号密码,防止因账号被盗用而卷入违法事件。
【法条链接】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通过网络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形式,对未成年人实施侮辱、诽谤、威胁或者恶意损害形象等网络欺凌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加强青少年法治教育是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础性工程,让我们在新学期时刻以安全为帆,以法律为桨,驶向美好的未来。
警惕“少儿不宜”
玩游戏只是未成年人网上冲浪生活的一部分,值得关注的是,不是所有游戏都适合未成年人玩,未成年人的是非辨别能力尚未形成,在网络环境中易受到“毒害”。有些夹杂低俗、不良信息的游戏一定要坚决删除!家长作为监护人,更要严格把关,深入了解,未成年人也要学会自己辨别。
有些网络漫画、小说存在暴露、性挑逗等明显不适宜未成年人阅读、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应当坚决说“不”!
【法条链接】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网络游戏经依法审批后方可运营。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根据《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别当“键盘侠”
网络空间给予了未成年人充分自我表达的平台,但“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大家应共同维护清朗的网络空间和健康的网络生态。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加强青少年法治教育是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础性工程。祝大家有一个愉快的校园生活!
■延伸阅读
未成年人犯罪 应负哪些刑事责任
未成年人犯罪,下列情景将承担刑事责任:
已满12周岁,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
已满14周岁,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
已满16周岁,犯罪承担刑责。不满18周岁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本报综合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