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保定晚报作者:时间:2025-11-24 08:56

招标投标市场是全国统一大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效益、推动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协同整治招投标领域突出问题,着力营造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招投标市场环境。
医疗领域“量身定做”
被告人李某系某医院院长。2016年8月,周某(另案处理)向李某推销核磁共振设备,并承诺给予好处。李某遂让周某找三家公司参加围标,并根据周某提供的核磁共振设备各项参数,安排招投标代理公司制定招投标公告。2017年2月,周某利用其实际控制的上海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及其他两家企业参与围标,最终上海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中标,合同标的额为823万元。事后周某送给李某35万元。另查明,李某琼受贿856万余元,诈骗844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在政府采购招投标过程中,与投标人共谋,通过设定特殊设备参数的方式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串通投标罪;李某在药品及医疗耗材采购、设备采购、工程项目承揽等事项上为他人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891万余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844万余元,其行为构成诈骗罪。李某具有立功、坦白、退缴部分受贿犯罪所得、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可减轻处罚。综上,对被告人李某以受贿罪、诈骗罪、串通投标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二万元。
【解析】
近年来,腐败与政府采购招投标乱象相互交织的问题较为突出,部分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以设定特定条件的形式排斥其他投标者,严重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本案中,法院对李某犯受贿罪与串通投标罪决定数罪并罚,准确全面评价犯罪事实,依法严惩医疗领域内外勾结串通投标行为,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确保市场良性运行,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学校食堂串通投标、行受贿
2021年间,为中标某公立学校食堂大宗食品原料统一配送项目,被告人袁某向与县某领导关系密切的郑某(另案处理)行贿60万元,请托其帮助被告人赵某实际控制的某立公司成为本次招标代理机构,以达到操纵该项目招投标的目的。某立公司成为该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后,袁某向赵某行贿60万元并伙同其通过“拆分售卖标段”的方式,在投标过程中由招标代理机构事先审核投标书,协商多家投标公司的标书内容,内定某公司中标该项目的食品配送单位,中标金额共计6565.55万元。招投标期间,袁某共收取卖标费400万元,行贿120万元。调查期间,袁某主动退赃11万元,赵某主动退赃5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袁某、赵某相互串通,通过贿赂、买卖等非法手段谋求意向中标人中标,严重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损害了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串通投标罪。袁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非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并向与国家工作人员有密切关系的人行贿,数额较大,分别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和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赵某利用其作为招标代理机构实际控制人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财物,帮助投标公司顺利中标,数额较大,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综上,对被告人袁某以串通投标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对被告人赵某以串通投标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解析】
教育是国之根本,依法从严惩处学校食堂大宗食品原料统一配送环节的串通投标犯罪,不仅是保障学生“舌尖上的安全”的必要措施,更关乎国家的发展和民族的未来。本案中,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数罪并罚,进一步加大适用财产刑力度,通过判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等措施,全力“打财断血”,彰显了坚决斩断教育领域围标、串通投标利益链条的鲜明态度,守护青少年健康成长、维护教育民生安全、推动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坚定决心。
伪造印章串通投标数罪并罚
2016年,被告人王某提供印章印模,到某复印照相刻章店伪造了以下印章:某市某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力管理专用章1枚、某市某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支队印章2枚、某市某区卫生院印章1枚、某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某中心基金征集专用章2枚、某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印章1枚。2017年8月,王某明知张某(另案处理)采用借用和冒用其他公司资质及工作人员名义、串通投标报价等方式围串标,仍在某市多个公开招标工程项目中帮助张某借用其他公司资质,并使用伪造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力管理专用章、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某中心基金征集专用章制作了9张虚假的社保缴费单交给张某。张某最终中标,中标项目金额846万余元。另查明,2018年8月,王某伪造了赵某等3张居民身份证。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伙同他人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串通投标罪;王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构成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居民身份证,构成伪造身份证件罪;王某在串通投标罪中系从犯,可从轻处罚。遂对被告人王某以串通投标罪、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身份证件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对被告人王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二千八百五十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解析】
司法实践中,串通投标犯罪行为往往与行贿、伪造证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犯罪行为相互交织,形成复杂的犯罪链条,给司法认定带来较大挑战。本案中,被告人王某先期实施了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犯罪行为,随后在张某的授意下,利用伪造的印章制作虚假社保缴费单,用于冒充其他公司职员串通投标,其行为侵犯了多种法益。法院针对侵害不同法益的犯罪行为,坚持分别单独进行法律评价,并依法实行数罪并罚,既符合法律规定,又彰显了法律权威。
(本报综合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