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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犯危险作业罪

检察官提醒:经营与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必须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和许可

来源:保定晚报作者:时间:2025-12-19 09:02


本报讯(新畿辅-保定晚报通讯员周雪)作为易燃易爆的危险品,烟花爆竹虽能以绚烂烟火点亮节日喜庆,却暗藏安全隐患,特别是非法储存烟花爆竹行为,更是时刻威胁着公共安全。满城区人民法院对由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非法储存烟花爆竹案日前作出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险作业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

2024年12月,王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储存许可的情况下,从外地购入大量烟花爆竹,存放在满城区某村镇的一废弃厂房屋内,计划在春节期间出售。2025年1月7日,满城区警方根据线索在上述厂房屋内查获烟花爆竹品类21种,共计1101箱。

经现场勘查,王某某储存烟花爆竹的废弃厂房屋内未采取任何防静电、防潮等安全措施,不符合《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标准》等标准的要求。由于厂房四周均有其他生产企业,该储存点一旦发生意外,可能引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财产损失。经专业机构检测,该储存点具有现实危险。

“年底了,我就想在过年期间卖点烟花爆竹挣点钱,没想到后果这么严重。”审查起诉过程中,王某某为自己的一时贪念感到懊悔。满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王某某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非法储存烟花爆竹,其行为已构成危险作业罪,遂依法对其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依法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对王某某作出了上述判决。

检察官提醒,从事烟花爆竹的经营与储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和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无证、无资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情况下,擅自储存烟花爆竹,将直接危及公共安全与居民正常生活。广大生产经营单位及相关负责人必须始终筑牢安全思想防线,增强风险防控意识,坚决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杜绝侥幸心理,切莫以身试法,牢记法律红线不可触碰。

■名词解释

【危险作业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存在关闭或破坏安全生产设备、拒不执行停产整改措施、擅自从事高危生产作业等三类情形,且具有引发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实危险,可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该罪名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罪名,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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