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保定晚报作者:时间:2025-12-19 09:02
2023年3月某日夜间,闫某与几位朋友聚餐饮酒后,认为自己新买的电动汽车具有自动驾驶功能,于是抱着侥幸心理开车回家。
途中,闫某驾驶的汽车遇民警拦截检查,民警对闫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后,又将其带至医院抽血化验。经检验,闫某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200毫克/100毫升。公安机关以闫某涉嫌犯危险驾驶罪将其刑事拘留。
庭审中,闫某的辩护律师认为,整个醉驾过程中,闫某的电动汽车开启了自动驾驶功能,能按照预定路线到达目的地,还能躲避障碍、及时刹车,因此闫某此次犯罪对公共安全的危害相对较小,请求对其从轻判处。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闫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当前阶段的自动驾驶技术仍属于辅助驾驶范畴,车辆行驶安全的最终责任人仍是司机,法院对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法院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以闫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闫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启用驾驶辅助功能属驾驶行为,驾驶人仍应承担责任。该案审理法官表示,根据2022年3月1日实施的国家标准《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等相关规定,启动辅助驾驶功能后,驾驶主体并未变更,车辆驾驶仍然高度依赖驾驶人。该案中,闫某作为第一责任人,罔顾醉酒导致的控制能力及操作能力下降的危险,仍然驾驶机动车,在醉酒状态下驾车导致的危险状态并未减弱。因此,启动自动驾驶不能成为对闫某从轻处罚的理由。
该案判决不仅厘清了现阶段自动驾驶场景下的刑事责任认定,也向社会传递了明确的价值导向,技术进步不应成为规避责任的借口。
(周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