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保定晚报作者:时间:2025-12-26 09:45

本报讯(新畿辅-保定晚报通讯员魏悦)对公账户是银行为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单位开设用于资金往来结算的专用账户,有人因贪图私利却将其变成电信网络诈骗“新宠”。蠡县检察院日前办理一起出售对公账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经法院审理,王某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
2024年1月,王某在明知对公账户更易被犯罪分子用于资金流转情况下,仍将本人名下某公司的对公账户信息及U盾邮寄给他人使用。该对公账户U盾丢失,他竟又协助犯罪分子补办U盾再次邮寄给对方。王某售出的“闲置账户”为电信网络诈骗打开了“资金闸门”,该对公账户随后有大量资金流转。经查,郗某等人被诈骗资金均通过此账户进行分流,涉案总金额达20余万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根据资金流向等线索将嫌疑人王某抓获,王某到案后坦白,自己当时心存侥幸,认为“只是卖张卡,自己没偷没抢,不会有事”。但法律的红线不容触碰。经蠡县检察院审查认定,王某的行为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了关键帮助,涉嫌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遂依法提起公诉。经法院审理采纳该院量刑建议,作出上述判决。
办案检察官提醒,企业对公账户与个人银行账户不同,对公账户是企业的银行结算账户,资金流动量大,更利于资金流转。随着政策放宽,注册企业准入门槛逐渐降低,在银行对个人账户实行严格管控的当下,一些不法分子挖空心思,盯上了对公账户买卖的黑色交易。出售、出租、出借银行对公账户,可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千万不要因贪图一时之利,注册企业、开立对公账户并贩卖、租借给他人,这极易成为电信诈骗的帮凶。
■名词解释
帮信罪系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