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保定晚报作者:时间:2025-12-26 09:45
高某因想要出售自有房屋,与某中介公司达成房屋买卖的居间服务协议。为加速房屋成交进程,高某还委托该中介公司店长在该公司30多人的微信群中发布公开声明,称“房东说帮忙再推一推,成交了他额外奖励业务员个人全新某品牌手机或者同价值其他品牌手机”。
该声明发布后,包括岳某在内的业务员积极转发售房信息、带客户看房。不久,岳某成功为高某匹配到意向买家,经多轮磋商,高某与买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顺利完成交易。
高某按约定向中介公司支付了中介费,但当岳某要求其兑现奖励手机承诺时,高某却以“房屋成交价低于挂牌价”为由拒绝履行。双方协商无果,岳某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高某按承诺交付一部某品牌手机。
经法院调解,最终高某按承诺向岳某交付某品牌手机一部。
【解析】
高某委托中介公司店长在微信群中向业务员发布促成交易后额外奖励全新某品牌手机的信息,其性质属于向不特定人员公开作出奖励承诺,该声明对特定行为以及报酬的形式表达明确具体,也包含了清晰支付报酬的意思,构成法律规定的悬赏广告。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完成该行为人可以请求其支付。
本案中,该悬赏广告成立于高某与促成房屋交易的特定业务员之间,属于独立的民事法律行为,与高某和中介公司之间的中介合同分属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岳某已实际完成促成房屋交易的特定行为,其主张权利的主体身份与悬赏广告指向的“业务员”范围一致,故岳某有权以个人名义要求高某履行奖励义务。
法官提醒,构成悬赏广告需满足3个条件,即悬赏人需以公开方式作出声明,声明内容明确指向“完成特定行为”以及承诺对完成该行为的人支付报酬。
(亓玉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