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保定晚报作者:时间:2026-01-30 10:53
案例回放:
2021年7月,刘某因病去世,其妻子与独女刘某清已先于他离世,遗产包括两套房产(其中一套与长姐刘某静各占50%份额)及数十万元银行理财款。料理后事时,刘某静拿出一份签署日期为2021年6月8日的“自书遗嘱”,主张弟弟的50%房产份额及全部理财款均归自己继承。
刘某的其他4位兄弟姐妹对此质疑,此时非亲属赵林等4人又持另一份2020年9月26日的刘某自书遗嘱诉至法院,要求按遗嘱分得理财款及其中一套房产。经查,刘某生前曾委托赵林等人照料生活,而刘某静在弟弟去世后,利用保管银行卡密码和手机的便利,累计转出账户资金63万余元。
争议焦点集中在两份遗嘱的真实性,以及刘某静转移财产的行为是否影响继承权。刘某静坚称自己持有的遗嘱为弟弟临终前亲笔所写,而其他继承人认为其有伪造遗嘱、侵吞遗产的嫌疑。
律师观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丧失继承权;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明确,自书遗嘱需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本案中,核心法律问题有二:一是遗嘱效力的认定,二是继承权丧失的情形适用。首先,刘某静提交的遗嘱经司法鉴定,字迹并非刘某所写,且形成时间晚于其去世时间,明显属于伪造,依法应认定为无效。其次,其在被继承人去世后及诉讼期间转移63万余元遗产,属于故意侵吞遗产的行为,结合伪造遗嘱的情节,已构成“情节严重”,符合丧失继承权的法定条件。赵林等人持有的2020年遗嘱因形式完整、内容明确,且无证据证明存在瑕疵,应认定为有效。
处理步骤:
遗嘱效力核查: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两份遗嘱进行笔迹及形成时间鉴定,确认刘某静提交的遗嘱系伪造,赵林等人持有的遗嘱真实有效。
继承权丧失判定:因刘某静伪造遗嘱且转移巨额遗产,情节严重,依法剥夺其对刘某遗产的继承权。
遗产分割与返还:
房产部分:刘某与刘某静共有的房产中,刘某静原持有的50%份额归其所有,刘某的50%份额由其他4位兄弟姐妹平均继承(各占12.5%);另一套房产按有效遗嘱由赵林等4人共有(各占25%)。资金部分:刘某静需返还转移的63万余元,理财款按有效遗嘱由赵林等4人各分得10万元,剩余款项按遗嘱要求以刘某清名义上缴国库。
证据准备:
遗嘱真实性证据:两份遗嘱原件、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刘某静提交遗嘱系伪造,另一遗嘱真实有效。
财产转移证据:刘某名下银行账户流水、手机转账记录,证实刘某静转移63万余元的事实。
亲属关系与照料证据:刘某的亲属关系证明、赵林等人的照料协议及证人证言,佐证遗嘱订立的背景合理性。
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确认刘某静丧失继承权,判令其返还转移的遗产并按有效遗嘱及法定继承规则分割财产。刘某静上诉后,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案例启示:
遗嘱效力的核心要件:自书遗嘱必须具备“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三大要素,伪造、篡改遗嘱不仅会导致遗嘱无效,更可能丧失继承权。
继承权丧失的法定情形:伪造遗嘱、转移遗产等侵害被继承人或其他继承人权益的行为,若情节严重,将直接剥夺继承权,此前的亲属关系或“照料付出”不能抵消该法律后果。
遗产保管的法律义务:持有被继承人财产凭证的亲属,负有妥善保管遗产的义务,擅自转移、处分遗产需承担返还责任,甚至丧失继承资格。
若您在遗产继承中遇到遗嘱真伪争议、继承人资格认定等问题,可及时联系河北虹天律师事务所咨询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