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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遇拆迁,补偿到底该归谁?

来源:保定晚报作者:时间:2026-02-03 10:05

案例回放:

2010年,张某因不符合当地购房政策(需缴纳满5年社保),与好友赵某协商“借名买房”——以赵某名义购买市区一套两居室商品房,购房款(首付+月供)全部由张某支付,房屋交付后也由张某一家三口实际居住,物业费、水电费等日常开支均由张某承担。双方未签订书面协议,仅口头约定“待张某满足购房政策后,赵某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2023年,该房屋被纳入拆迁范围,可获得拆迁补偿款230万元及一套安置住房。赵某见利益丰厚,突然反悔,主张自己是房屋登记的所有权人,拆迁补偿应归其所有,要求张某立即搬离房屋。张某多次与赵某协商无果,无奈之下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自己为房屋实际权利人,拆迁补偿款及安置房归自己所有。

庭审中,赵某辩称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根据“不动产登记公示原则”,自己才是合法房主,张某仅为“借住”,无权主张拆迁利益。张某则提交了购房时的银行转账记录、近13年的月供还款凭证、物业费及水电费缴费单据,还有邻居的证人证言(证明张某一家长期居住),以及双方2021年的聊天录音(赵某在录音中承认“房子是张某出钱买的,只是挂了我的名”)。

律师观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物权编的解释(一)》第二条明确,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

本案的核心法律问题是“借名买房”关系的认定及物权归属的确定。

借名买房关系的有效性:张某虽因政策限制借赵某之名买房,但购房款全部由张某支付,房屋由张某实际占有使用,且有聊天录音、缴费凭证等证据佐证双方存在借名买房的口头约定,该约定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借名买房关系成立。

物权归属的判定:不动产登记仅具有“公示效力”,并非确定物权归属的唯一依据。本案中,张某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自己是房屋的实际出资人及使用人,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赵某为房主)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因此张某应为房屋的实际权利人。

拆迁利益的分配:拆迁补偿款及安置房是基于房屋所有权产生的权益,既然张某是房屋实际权利人,相应的拆迁利益也应归张某所有,赵某作为“名义房主”无权主张。

处理步骤:

借名买房关系核查:法院对张某提交的银行转账记录、月供凭证、缴费单据等证据进行核查,结合聊天录音及邻居证言,确认双方存在真实的借名买房关系。

物权归属认定:根据“物权真实权利状态优先于登记公示”的原则,认定张某为涉案房屋的实际权利人,赵某仅为名义登记人,不享有房屋所有权。

拆迁利益分配:判令拆迁补偿款230万元及安置住房归张某所有,赵某需配合张某办理拆迁补偿的相关手续(如签字确认、领取款项等)。

证据准备:

出资证据:张某的银行转账记录(首付付款凭证)、近13年的房屋贷款还款流水,证明购房款及月供均由张某支付。

实际使用证据:物业费、水电费、燃气费等缴费单据(户名虽为赵某,但付款人为张某)、房屋装修合同及付款凭证、邻居的证人证言,证明张某一家长期实际居住使用房屋。

借名约定证据:张某与赵某2021年的聊天录音(赵某承认借名买房事实)、双方共同朋友的证人证言,佐证借名买房的口头约定真实存在。

政策限制证据:张某2010年的社保缴纳记录(未满5年,不符合购房政策),证明张某借名买房的合理性。

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确认张某为涉案房屋的实际权利人,拆迁补偿款230万元及安置住房归张某所有,赵某需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配合张某办理相关手续。赵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

案例启示:

借名买房的风险防范:借名买房虽能解决政策限制等问题,但需签订书面《借名买房协议》,明确约定房屋所有权归属、过户时间、违约责任等内容,避免口头约定引发纠纷。

证据留存的重要性:实际权利人需妥善留存出资凭证(首付、月供、税费等)、实际使用证据(缴费单据、居住证明等),一旦发生争议,这些证据是证明物权归属的关键。

登记公示的局限性:不动产登记并非“绝对权威”,若有充分证据证明登记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法院会优先保护实际权利人的权益,名义登记人不能仅凭登记主张物权。

若您遇到借名买房、物权归属争议等问题,可及时联系河北虹天律师事务所咨询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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