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河北日报客户端作者:贾梦宇时间:2022-03-06 21:22
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以下简称《规定(一)》),主要对网络消费合同权利义务、责任主体认定、直播营销民事责任、外卖餐饮民事责任等方面作出规定,将于3月15日起施行。
打开手机,足不出户就能“买买买”、点外卖……近年来,随着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网络消费已经成为大众的基本消费方式。然而,与此同时,网络消费纠纷案件也呈现出快速增长的特点,并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比如,在中消协发布的2021“双11”消费维权舆情分析报告中,涉及价格争议、虚假发货、平台营销、直播带货的消费维权问题突出。网络消费领域问题频发,消费热点成槽点,商机变“伤机”,甚至成为消费者投诉重灾区。
第49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21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10.32亿。网络消费快速发展,若与之配套的监管体系若落在后面,那么不仅会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网络消费的发展之路也会越走越崎岖。因此,必须将网络消费纳入法治化运行轨道,为消费者放心消费、安心消费织牢织密安全网。
此次最高法发布的《规定(一)》,以司法解释的角度,制定了符合网络消费特点的司法规则。比如,针对在网络购物纠纷中常遇见的各平台主体“踢皮球”问题,进一步厘清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消费者之间的责任;再如,对于网络直播带货中消费者合法权益受损害,涉及的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平台、直播营销人员与商品经营者等多主体的责任及连带责任都进行了详细规定,有助于为相关方作出有效行为警示。应该说,这种规则的出台,为解决网络消费纠纷提供了更明确、更细致的“操作指南”,也有利于引导网络消费提质升级。
以法治筑基,网络经济才能行稳致远。唯有法律法规持续完善,有关部门不断创新监管方式,企业及从业者坚持守法经营,才能共同营造良好的网络消费生态,促进数字经济健康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