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保定晚报作者:时间:2025-04-11 13:49
郭某参加单位聚餐,席间多人共同喝下了两瓶红酒和一瓶多白酒,郭某出现呕吐症状。聚餐结束,两名同事将郭某送回住处。次日郭某被发现死亡。经司法鉴定,郭某是因冠心病导致心源性猝死。
郭某家属认为,同饮人员在郭某严重醉酒昏迷情况下,未能进行合理照顾,也没有通知家属,导致郭某饮酒过度猝死,家属将9名同饮者告上法庭,要求赔偿66万余元。
被告方表示,在聚餐过程中并未出现劝酒行为,且用餐结束后,两名同事已将郭先生安全护送回家,在确认其没有不适后才离开,已尽到应尽义务。
法院审理认为,郭某自身心脏疾病是导致其死亡直接原因,郭某饮酒行为是否导致或者诱发了其自身疾病并无相应证据予以证实,另外,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聚餐当晚郭某有过量饮酒或者意识不清、辨别控制能力严重受限等情形。原告主张被告同饮者应对郭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难以支持,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郭某家属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同饮者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有无劝酒行为,是法院判定同饮者有无责任的主要依据。正常的聚会饮酒,同饮者没有过度劝酒且尽到了合理照顾提醒义务,一般无需担责;但如存在不当行为,则可能被认定为存在过错,同饮者就可能要为意外事故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法官提醒,在饮酒中不应强劝饮酒,逼迫饮酒、许诺条件饮酒,甚至发现已经达到醉酒状态,仍然强制饮酒人员饮酒。同饮者醉酒后,特别是因醉酒处于不能处理自己事务的危险状态时,其他同饮者应负责对醉酒人进行妥善安顿,以免危险发生。包括安全护送、转移接管、通知家属及时就医等。
此外,酒局召集者、组织者带头开启了共同饮酒活动,理应负有比他人更高的注意义务。 范乃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