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保定晚报作者:时间:2025-04-11 13:49
保定晚报讯(通讯员程悦)索要高额彩礼“闪婚”后又“闪离”,莲池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女方全额返还接受的彩礼,释放出坚决否定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司法导向。
史某家住某村,家庭条件一般。2024年8月11日,史某经媒人介绍与张某相亲,张某向史某索要订婚礼10001元、彩礼128888元,合计现金138889元。张某收到订婚礼及彩礼后,与史某于8月29日登记结婚。登记后,双方暂未共同居住。同年10月6日,双方举行完婚礼仪式后,张某以身体不适为由一直拒绝夫妻生活,且仅在史某家中居住两周后,就以当地“对月风俗”为由返回娘家居住。
在两人分居期间,史某多次尝试与张某联系,但张某以史某没有将所有收入交其保管等理由搪塞,拒绝返回。史某认为妻子不顾新婚丈夫的感受,行事有悖常理。多次沟通无果后,二人不再联系。史某回想起在办理婚姻登记时,发现张某有过多次婚姻记录,认为妻子是在欺骗自己的感情。自己也对张某了解不充分草率结婚,两人之间已经没有夫妻情分,史某遂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与张某离婚,对方返还彩礼。张某表示同意离婚,但不同意返还彩礼。
面对这起“闪婚”又要“闪离”的案件,莲池区法院在审理时,通过查询关联案件了解到,张某在此案之前,曾发生过两起婚姻财产纠纷案件。两起案件间距较近,均由男方起诉,起诉理由与该案相似。
法院结合关联案件,深入审查本案证据,综合考虑双方的相处模式、感情基础、资金往来等各项因素,认为史某、张某二人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共同生活过于短暂,未建立感情,婚姻已无存续可能,并确认张某存在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该行为违反婚姻自由原则,应当坚决予以打击。法院最后判决双方离婚,张某将收取的138889彩礼全部返还原告。
张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于日前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张某上诉,维持原判。
主审法官解析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一方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张某和史某“闪婚”又要“闪离”,且参照张某的关联案件可以断定,其行为属于借婚姻索取他人财物,法院作出上述判决有法可依,且以裁判弘扬诚信和谐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