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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网络制造散播谣言、负面信息进行敲诈勒索案件时有发生,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典型案例

遭遇网络敲诈,学会依法维权

来源:保定晚报作者:时间:2025-04-14 08:23

利用网络制造散播谣言、负面信息进行敲诈勒索的案件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和企事业单位的名誉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危害网络安全、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发布几起依法惩治利用网络敲诈勒索犯罪典型案例,标明网络行为红线,指明依法维权路径。

制造、散播网络谣言敲诈

获刑八年七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被告人孙某系某网络主播的“粉丝”,被害人侯某经营的培训机构与该主播有业务合作。2022年6月,孙某认为侯某和某主播关系暧昧,遂在网络直播间辱骂侯某,并通过自媒体平台找到侯某家人联系方式,向侯某家人宣称侯某婚内出轨。

侯某要求孙某停止人身攻击,孙某则索要人民币100万元。遭拒绝后,孙某又给侯某的员工、学员家属打电话、发短信,散布侯某婚内出轨、偷税漏税、猥亵儿童等虚假信息。孙某还匿名拨打电话向相关政府部门、公安机关举报,并在多个知名网站论坛发布涉及前述虚假内容的帖子。侯某不堪其扰轻生自杀,幸被人发现获救,孙某又发布侯某“畏罪自杀”的帖子,并继续向侯某索要钱财。侯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孙某被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捏造多条虚假负面信息,匿名向被害人亲属、同事、客户以及社会公众散布,多次威胁、要挟被害人给付巨额钱财,并在被害人有自杀举动后继续人身攻击、索要钱财,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且犯罪情节恶劣。法院依法判处孙某有期徒刑八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评析】

被告人孙某制造的谣言涉及背叛婚姻、性侵儿童、违法经营等多个方面,严重损害他人人格和名誉。审理法院根据此案性质、情节、后果,对孙某依法从严惩处,做到了罚当其罪。本案提醒网络犯罪的受害者,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及时、勇于拿起法律武器与违法犯罪作斗争,让网络犯罪无处遁逃。

利用网络勒索未成年人

拘役六个月罚金二万元

2020年7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赵某用QQ添加14至18周岁未成年女性40余人为好友。在聊天过程中,赵某故意找茬称对方把自己气病,以到学校和家中持刀捅人相威胁,要求被害人“拿钱治病”,先后向4名(13至16周岁)被害人索要共计18964元。案发后,赵某向被害人退赔违法所得并取得了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以暴力相威胁手段索要他人数额较大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赵某对多名未成年人实施敲诈勒索,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从轻处罚,判处赵某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评析】

网络世界对未成年人有限开放,法治社会对未成年人无限关怀。被告人赵某在网络上选择多名未成年女性为作案对象,以将暴力诉诸于现实相威胁勒索财物,其行为极易对被害人形成心理强制,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人民法院依法对利用网络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被告人定罪处罚,为呵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编造事由向商家恶意“索赔”

构成敲诈勒索罪获刑

2021年1月至2023年4月期间,被告人相某在多个外卖平台购买食品并投放异物,随后拍照反馈给平台和商家,以不赔偿就投诉相威胁,先后向4家餐饮店铺索要共计3169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相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投诉相威胁勒索多家被害单位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相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判处相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并责令其退赔违法所得。

【评析】

合理差评和正当投诉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高商家服务水平和竞争力。然而,一些不法分子盯上了投诉维权渠道,通过伪造有关食品安全的事实,以投诉、举报相要挟向经营者勒索钱财,利用线上平台商家重视评价、害怕影响生产经营等心理实施敲诈勒索犯罪。利用线上平台恶意“索赔”,不仅严重侵害了经营者财产利益,也扰乱了正常市场秩序。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打击,有利于遏制恶意差评的蔓延,避免消费者被误导,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制造、散播负面信息

6人有偿删帖犯敲诈勒索罪

2019年11月至2022年2月期间,罗某甲注册成立公司,并与徐某、聂某某、杨某以及罗某乙、罗某丙等人共谋通过自媒体发布企业负面消息进而勒索财物。受罗某甲安排,罗某乙注册微信公众号并在多家知名网络平台注册第三方账号。罗某甲、杨某负责收集企业负面信息并撰写帖文,徐某负责审核,聂某某、罗某乙、罗某丙负责在微信公众号和第三方媒体账号发布、删除帖文。罗某甲还负责与被害单位谈判,罗某乙负责收款。2022年3月至7月期间,罗某甲等人利用微信公众号及相关网络平台账号发布6家互联网企业的负面帖文,以不支付“商务合作”费用就不删帖相要挟,索要被害单位钱款29.6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罗某甲、罗某乙、徐某、罗某丙、聂某某、杨某等6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网上发布企业负面信息,以有偿删帖方式多次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根据犯罪情节,法院判处罗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对罗某乙等5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对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评析】

新闻媒体监督是发现社会问题,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的有效手段。但在本案中,被告人罗某甲等人利用媒体从业者身份积极挖掘企业“黑料”,利用企业经营者害怕被追责、处罚或者影响企业形象、经营业绩的心理不断发布负面消息向对方施压,并明示或者暗示企业与其“商务合作”,迫使对方交付财物,罗某甲等人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该案提醒广大群众,正常的新闻媒体监督是合法合规的,不能以揭发隐私、不法行为相威胁索要财物。个人或者企事业单位在遇到此类违法犯罪时要及时报案,避免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同时警示不法分子,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恶意发布信息损害他人或者企事业单位的人格尊严、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本报综合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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