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保定晚报作者:时间:2025-04-18 13:16
被告王某的父亲老王生前向原告某银行借款10万元,借款不久后老王因意外事故突然死亡。某银行将老王唯一继承人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偿还其父亲生前所借的10万元及利息。
王某称对父亲的借款并不知情,未继承父亲任何遗产,故无需偿还父亲所欠下的债务。
庭审时,原告某银行提供了老王签订的借款合同及贷款发放记录,证明已经发放了借款。同时,陈述老王生前系教师,应存在公积金账户及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有余额情形,申请法院调取上述账户信息。
法院依原告申请,分别向公积金管理部门及社保部门调取老王账户信息及余额变动信息,显示王某在父亲死亡后已领取了其养老保险、职业年金、公积金等账户余额,合计达15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判决王某偿还原告10万元及利息。本案判决后,被告王某向原告偿还了全部借款本息。
【解析】
借款人去世并不意味着债务也随之消灭。借款人的继承人不是借款合同的相对方,其是否负有清偿借款人债务的义务,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本案中,老王向原告借款10万元属实,王某作为继承人,先后在相关部门领取了其父亲老王账户余额的相应款项,以事实行为继承了老王的遗产,故其应当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对案涉借款本息承担偿还义务。 (王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