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保定晚报作者:时间:2020-11-18 15:25
本报讯 母亲带孩子去游乐场玩耍,本应是一件快乐的事,却没成想发生了意外事故受伤。近日,蠡县法院受理一起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案件,判决被告某游乐场赔偿原告损失的80%即15000余元。
法院审理查明,未某带女儿到某游乐场提供的娱乐项目玩耍时(该娱乐设施通过外力推动后惯性旋转),游乐场工作人员要求她进入游乐园时脱鞋,并穿着游乐园提供的丝袜。未某带领女儿在助力娱乐设施过程中,因穿着对方提供的丝袜不慎滑倒受伤。后双方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未某遂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未某带领女儿在被告处游玩时,被告要求原告穿着丝袜入园活动,因丝袜表面光滑增加了摔倒事故的发生概率,被告未进行安全提示和风险告知,且娱乐区域内也没有安全提示和人员保障;此外,该娱乐项目不是亲子活动,被告仍让原告进入游玩区域,安全管理存在漏洞。据此,法院判定被告未尽到足够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而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行助力娱乐设施时用力过猛导致摔伤,存在一定的过错,法院酌定判由被告承担原告损失的80%。
主审法官解说,安全保障义务是指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所负有的、在合理限度范围内保护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即将实施的《民法典》将法律规定的公共场所范围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说明,但对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况,侵权责任仍是确定的。因此,经营场所和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应做好自身的安全保障、安全提示和风险预防等义务,这既是对顾客负责,又是对自己的业务形象负责。否则,一旦发生事故,就要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冉冰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