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保定晚报作者:时间:2022-02-14 09:03
梁先生与徐女士原为夫妻关系,2011年,双方生育一子取名梁某某。2015年,梁先生到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二人离婚,孩子梁某某由母亲徐女士抚养。随即,徐女士将儿子梁某某的名字改为徐某某。2018年,梁先生得知儿子改名后,遂以徐女士未经其同意擅自变更婚生子姓名,侵犯了其对未成年婚生子姓名的决定权和变更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恢复孩子原姓名。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了梁先生的诉讼请求,梁先生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了上诉,维持原判。
【说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规定:“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九条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父或者母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本案中,徐女士未经梁先生同意擅自更改婚生儿子姓名的行为确实欠妥,但徐女士将儿子的姓氏更改为母姓,所取名字未违背公序良俗,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且梁先生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徐女士有将婚生儿子的姓氏变更为继父姓氏的情形,故本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的情形。
另外,未成年子女姓氏的改变,不仅涉及离婚一方(父或母)的权利,更主要的是应当以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为根本原则。原告婚生子徐某某使用变更后的姓名从2015年到2018年已3年有余,且现正处于上学阶段,该姓名作为特定的人身符号已被其同学和朋友熟知,如果强行责令恢复为原姓名,对其学习、生活、成长可能会不利。
司法界人士同时解析说,姓名变更登记属于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梁先生可直接向公安机关申请恢复其子原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