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保定晚报作者:时间:2025-07-18 08:40
保定晚报讯(记者李宏奇)幼童处在身心发育关键期,需要教师正确引导并精心呵护,然而2岁的小王却遭到幼儿园老师罚站卫生间的“惩罚”。莲池区法院日前审结该起幼儿园侵权案,依法判处某幼儿园公开赔礼道歉,并给付原告精神抚慰金6.1元。
2023年,年仅2岁的小王到某幼儿园就读。在就读期间,小王因年龄较小尿湿裤子,该幼儿园教师张某欲为其更换衣物,但小王哭闹不止。张某因此情绪失控,让小王在未穿裤子的情况下,独自在卫生间平复情绪,并将其衣服、鞋子扔在卫生间作为“惩罚”。事后,小王将事情经过告诉父母,并多次表示不想再去幼儿园上学。小王家长向幼儿园反映情况后,该幼儿园给予涉事教师张某停职通报处分。小王家长认为某幼儿园的处理欠妥,没有完全解决问题,遂于2023年11月以小王为原告,以侵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幼儿园向小王公开赔礼道歉,并象征性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6.1元。
法院审理认为,幼儿园的主要责任是对孩子进行保育和教育,面对刚入园的幼童,教师应该付出更多耐心,并给予更多的关爱和照顾。虽然幼儿园需要规范幼童的一些行为,但也应在必要的限度内。被告因自身管理失职及教师言行失当,未能妥善处理原告在园的生活起居问题,给原告小王身心带来一定伤害,存在一定过错。同时,被告对教师管理失职,应承担对原告的侵权责任。最终,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某幼儿园在公开媒体上对原告小王赔礼道歉,并给付原告精神抚慰金6.1元。
主审法官解析说,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涉案幼儿园及教师未尽到充分的照看、管理、指导义务,粗暴对待幼童,致使小王不愿上学,给其身心造成一定伤害,幼儿园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法院的判决有利于督促相关教育机构更加积极防范风险,妥善履行教育、管理职责,更加温柔呵护“稚嫩花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