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保定晚报作者:时间:2025-11-06 09:32
案例回放:
2024年6月,在某科技公司工作了3年的丁女士突然收到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理由是“工作业绩未达标,不符合岗位要求”。但丁女士认为,自己近一年的绩效考核均为合格,且公司从未就所谓“业绩不达标”进行过提醒或培训。
丁女士多次向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询问,对方仅以“公司经营调整”为由搪塞。她发现,自己被辞退前刚怀孕两个月,怀疑公司是因她怀孕而单方面解除合同。丁女士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遭公司拒绝后,决定申请劳动仲裁。
律师观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非过失性辞退)、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本案中,公司在丁女士孕期以“业绩未达标”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且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业绩不达标证据,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向丁女士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计算,赔偿金则为经济补偿的二倍。
证据准备:
1.劳动关系及解除证明:劳动合同、工资银行流水、社保缴纳记录,证明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及工作年限;公司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证明被违法解除合同的事实。
2.业绩及怀孕证明:近一年的绩效考核表、工作成果记录,证明工作业绩合格;医院出具的怀孕诊断证明,证实解除合同时处于孕期。
3.沟通记录:与公司人力资源部门的沟通录音、邮件,证明公司无法提供合法解除理由。
最终,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的解除行为违法,应向丁女士支付赔偿金。按照丁女士月工资8000元、工作3年计算,经济补偿为24000元,赔偿金为48000元。公司不服裁决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后维持了仲裁结果,丁女士成功拿到了赔偿金。
案例启示:
1.解雇合法性要求: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有法定理由和充分证据,不得随意辞退员工,尤其要遵守对孕期女职工的特殊保护规定。
2.员工证据意识:劳动者应妥善保存劳动合同、工资记录、绩效考核等材料,发生纠纷时能有效证明自身权益。
3.维权方式选择:遭遇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可通过劳动仲裁、诉讼等途径维权,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的解除涉及双方重大权益,用人单位应依法依规操作,劳动者也要了解自身权利,必要时借助法律武器维护合法权益。
若您遇到类似问题,可及时到河北虹天律师事务所进行咨询,运用法律武器主张自己的权利。 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