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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驾驶借用未投保车辆肇事责任谁承担?

来源:保定晚报作者:时间:2025-11-10 09:22

樊某某驾驶从沈某处借用的小型轿车,与倪某某驾驶的电动二轮车相撞,致使倪某某受伤及车辆受损。公安交管部门认定樊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倪某某无责任。

经查,案涉车辆未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事故造成倪某某右肩关节功能障碍达十级伤残。因樊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的所有人为沈某,倪某某将沈某和樊某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15万余元。

沈某辩称,案涉车辆系由樊某某驾驶,应当由樊某某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判定樊某某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赔偿倪某某损失14万余元,沈某作为投保义务人在14万余元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与樊某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机动车须投保交强险,未投保车辆上路将受到扣留车辆、罚款等处罚。为机动车投保交强险是车辆所有人的法定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该条文对于借用车辆发生事故的责任承担作了原则性规定,体现了双重追责原则,即机动车使用人(借用人)作为直接侵权方,需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所有人(出借人)未履行法定投保义务,应在交强险限额内与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若所有人先行赔付,可就超出交强险部分向车辆使用人追偿。

本案的裁判既强调了车主的投保义务,也厘清了借用人与所有人的责任边界,对同类案件具有指导价值。 

陈凯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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