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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群内发生侵权行为,一群主及时履行管理责任不担责, 一群主“慢作为”“不作为”法院判决承担责任

网络群主,你的责任可大着呢!

来源:保定晚报作者:时间:2021-12-24 08:48

文明、和谐、友善是我们应自觉践行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就算在网络空间也不例外。微信群群主要负起群的管理职责,对群成员在微信群里辱骂他人置之不理,对被辱骂者求助也无动于衷的案件,群主会被法院以“慢作为”“不作为”判定承担相应责任。而微信群成员骂人后,群主及时劝阻,在劝阻无效后解散微信群,法院对此的判定是群主不承担责任。

法院的判决旗帜鲜明地表明“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有助于明晰网络群组管理者失责的标准,划定公民网络行为及言论的边界,推动社会治理从现实社会向网络空间覆盖,推进网络空间法治化,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环境。

群主“慢作为”“不作为”

需担责

2018年,某物业公司的员工李某为履行物业管理需要创建微信群。自2018年至2019年,有多名小区业主在群内长期频繁发布针对业主张某的恶意辱骂言论,如“天天看到一些老王八刷存在感,一副恶霸丑样,一把年纪大概断子绝孙没孙子孙女带……死猪不怕开水烫,越烫皮越厚,大家知道这老王八网红是谁吗……”“看,王八对号入座了,还是个智障王八”等,并在群中发布张某的照片。

张某多次在群内向担任群主的李某发送信息,要求采取措施,张某还多次通过微信私聊联系李某。但李某事发后一年多的时间内未对张某所发信息予以回复,也未采取其他措施。2019年5月15日、19日,李某于群内发布公告提醒群成员注意文明用语,称“本群已被用户投诉大量违规,为了小区的和谐发展,业主之间能和谐相处,现决定于今日13∶00,正式解散本群……”并于19日解散该群。

张某对微信群内发表辱骂言论的业主提起侵权诉讼,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业主在群内发表辱骂言论的行为构成名誉权侵权,判令业主书面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同时,张某认为群主李某的不当行为是其名誉受损的重要原因,故又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物业公司员工李某创建微信群的行为系履行工作职务的行为,故由此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物业公司承担。同时,法院认定微信群主对微信群内的侵权行为负有注意义务,综合考虑群中侵权言论出现的频率、持续时间、物业公司发布公告是否及时等因素,认定物业公司未及时履行群主管理责任,存在过错,因而加重了张某名誉受损的程度。根据“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定,物业公司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但侵权责任轻重的认定,应当遵循责任大小与过错程度、原因力大小相适应的原则。因此,法院一审判决,物业公司在小区公告栏张贴声明向张某赔礼道歉,声明张贴时间不得少于30日。

群主及时履行管理责任

无需担责

某物业公司的员工赵某为履行物业管理需要创建了微信群,业主钱某和孙某均系该微信群的成员。

2020年8月23日至9月3日,孙某与钱某因摄像头安装问题在微信群发生争论。在争论过程中,双方频繁发布了恶意辱骂对方的言论,如“变态”“垃圾”“冲凉不关窗暴露狂”等。其间,孙某与钱某均在群里联系群主赵某,要求其处理。群主赵某在双方争吵期间多次劝阻,在劝阻无果的情况下,于9月4日解散该群。

孙某认为物业公司未阻止钱某的辱骂言论,使其名誉受到极大的贬损,故将钱某和物业公司同时诉至法院,要求赔礼道歉、恢复名誉。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赵某在群主的权限范围内积极采取了管理措施。根据微信聊天记录,孙某与钱某的主要矛盾因摄像头安装问题而起,群主在微信群内对物业安装监控一事作了解释。在孙某与钱某发生争吵的2020年8月31日、9月1日和9月3日,赵某不仅及时在群内进行了劝阻,提醒群内成员注意文明用语,并建议双方互撤监控,且多次与孙某私信沟通摄像头的拆除问题。在劝阻仍无效果的情况下,赵某在群内发布“解散业主群的通知”,随即解散了群聊。上述行为既是赵某履行群组管理责任的体现,也是履行物业管理职责的体现。

其次,赵某履行义务的方式恰当。群主虽然对微信群有管理职责,但不能苛求群主时刻保持对群内言论的密切关注。从微信软件赋予群主的管理权限来看,群主除言语劝阻、将群成员移出群聊或解散群外,再无其他群管理方法。因此,群主客观上不可能杜绝群内侵权行为的发生,仅可在管理权限内,积极预防、阻止群内侵权行为。

因此,赵某采用劝导为主,劝导无效后解散微信群的管理方式,符合微信软件和涉案微信群的功能和特点,其履行群主管理责任的方式恰当。

因此,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孙某的诉讼请求。 许燕玲 刘梦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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