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保定晚报作者:时间:2022-03-02 14:24
保定晚报讯(通讯员张玉 肖茜)随着汽车保有量的迅速激增,各类骗保案件层出不穷。近日,望都法院公开审理一起保险诈骗罪案件,被告人丁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并责令其退赔全部违法所得。
2012年6月至2013年11月期间,丁某在北京经营一家无工商注册的汽修厂,为了骗取保险公司的保险赔偿金,伙同他人以自己或者盗用他人身份,分别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多个分公司为不同的车辆投保,多次故意制造被保险车辆碰撞的交通事故,并向不同保险公司出具伪造的驾驶证、出险地公安机关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虚开的发票等保险理赔资料,先后作案19起,骗取保险理赔金总计人民币110余万元。
迫于法律威慑,2021年5月20日,丁某向警方自首。经警方侦查,其中一起涉案车辆投保于望都县某保险公司,案件遂移交至望都司法机关。
望都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丁某伙同他人利用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保险诈骗罪。被告人丁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丁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做出以上判决。
法官提醒广大群众,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伪造事故现场报保险理赔属于骗保行为,千万不要贪图不义之财、以身试法,最终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保险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