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保定晚报作者:时间:2022-03-02 14:24
2020年2月,一场大雪过后,时年81岁的牛某所住小区的物业公司迟迟未清扫小区公共通道的积雪,路面经业主们多天踩踏,渐渐变成了“冰面”。牛某一天在小区内遛弯散步时摔倒,经医院诊断为右股骨粗隆间骨折,住院治疗了20多天才出院。经司法鉴定,伤残达到十级。
因协商未果,2021年9月,牛某将物业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损失16万余元。法院审理后判决牛某自行承担20%的民事责任,物业承担80%的民事责任。
【说法】
牛某作为小区业主,已向该小区物业公司交纳物业服务费,双方之间形成物业服务合同关系。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本案中,物业公司在雪后未及时清理通道积雪,致使路面越发光滑,增加行人摔倒的可能性,故牛某摔倒受伤,物业公司应承担主要责任。《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牛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年事已高,应当预见在雪地上行走有滑倒摔伤的危险性,应具有谨慎注意义务,但由于疏于自我保护,主观上存在过失,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及双方过错程度,法院确定某物业公司和牛某自行承担民事责任的比例合理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