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保定晚报作者:时间:2022-03-21 13:04
保定晚报讯(通讯员梁振强)春季天干物燥火灾隐患凸显,野外用火应当格外小心谨慎。涞源县警方日前依法查处三起过失引起火灾案件,三名违法行为人被行政拘留。
3月1日下午,涞源县公安局上庄派出所民警在辖区开展巡控时发现,某村附近山上出现火情,民警立即赶赴现场处置。民警经走访调查得知,火灾系村民魏某某焚烧农田秸秆而引发的。面对警方询问,魏某某对其违法事实供认不讳。目前,魏某某因过失引起火灾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15日。
3月3日10时许,涞源县公安局北石佛派出所民警接到群众报警称,北石佛镇某村附近发现火情。接报后,该所民警迅速赶赴现场处置。明火被扑灭后,民警依法将引发火灾的违法行为人岳某进行传唤。经了解,岳某当日上午将自家燃烧后的炉灰倾倒在房屋附近荒地上,炉灰内残存的火源将杂草引燃,致使发生火灾。岳某因过失引起火灾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10日。
3月4日6时许,涞源县公安局金家井派出所民警正在辖区组织开展防火巡控,当巡逻至某村一路边时,发现路边田埂上的荒草被点燃,火势正在扩大,民警迅速组织力量将火扑灭。民警经走访调查发现,孙某为方便备耕,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地边荒草点燃。孙某对野外用火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警方依法对其做出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
警方在此提醒,广大群众禁止一切烧荒、烧秸秆、烧纸、烧香、燃放烟花爆竹、随意倾倒炉灰等野外用火行为,摒弃侥幸心理,切勿因一念之差酿成大错,否则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
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消防法》第六十四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