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作者:时间:2021-04-02 14:37
李女士前来咨询,她说他父亲李老先生有一个儿子两个女儿,父亲去世前立有两份遗嘱,第一份遗嘱经公证,把房产给儿子继承,后来在去世前又手写一份遗嘱,将房产按份额平均分配给三个子女继承,李女士想知道哪份遗嘱有效?
专家解释
我国新《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民法典》删除了原《继承法》“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这一条款,取消了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
由此可知,新《民法典》实施之前,李老先生去世前所立遗嘱未经公证,其不得撤销此前的公证遗嘱,故根据原《继承法》的规定,李老先生所留遗产应按照公证遗嘱进行继承。而现在《民法典》已经实施,根据其中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李老先生所立公证遗嘱在先,其去世前所立手写遗嘱在后,二者内容相抵触,故其所留遗产应按照其去世前所立的最后的手写遗嘱进行继承,即三个子女按份额平均继承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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