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保定晚报作者:赵玥时间:2020-12-15 09:55
年底网购平台狂欢节扎堆,很多市民在购买日常家用物品和鞋帽配饰等热门品类时,也在购物清单中加入越来越丰富的食品类“宝贝”。网购一族在满足口腹之欲的同时,随之带来相应的问题。网购食品出现质量问题,吃坏了肚子,到底该由谁来担责?
12月9日,最高法发布《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明确了电商平台的责任承担。电商平台未依法对平台内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等义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消费者有权主张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食品类纠纷在网购纠纷中占比颇高
“‘双11’买到临期饮料,后面又收到真空袋漏气的大枣,跟商家沟通维权的过程太艰难了,最后只能放弃,不想再多花时间跟他们交涉,自认倒霉吧。”短时间内接连遭遇两次网购食品问题纠纷的市民陈女士,在“双12”只购入了几单日用品,“选购入口的食物要小心,毕竟直接关系身体健康。”
陈女士对网购食品的谨慎,在市民马先生看来很有必要。“我老婆是狂热网购族,啥都喜欢在网上下单,吃的喝的三天两头从快递站往家搬。我开箱过烂掉一半的梨和胀包的酸奶……跟商家交涉,又拍照又沟通,只赔付坏掉的几个,还不够耽误时间的。”
据统计,2017年至2020年上半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一审新收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共计4.9万件。其中,食品类纠纷在网购合同纠纷案中占比接近半数,为45.65%。高比例纠纷背后,既有食品易损易变质、物流仓储等客观因素作用,也有电商平台对食品安全监管不到位、“隔空”销售模式易有商家浑水摸鱼等人为变量影响。
电商平台须为消费者把好食品安全关
“网购维权的难点之一是发生纠纷到底找谁解决?消费者一般会直接找商家沟通,但对方态度端正、讲道理还好说,如果商家有意推卸责任,消费者的沟通成本太高。”马先生此前在解决食品问题纠纷遇阻时,曾试图跟电商平台客服联系,“电商平台客服做了投诉登记,说跟商家核实,但最后还需要商家来给我解决,平台仅承担‘中介’类角色。”他认为,消费者选择在哪家电商平台购物,起初是源于对该平台的信任,“电商平台有义务帮顾客筛选合格商品。”
《解释》第3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依法对平台内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依法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消费者有权主张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让电商平台为消费者把好食品安全关。
目前,电子商务平台经营包括提供平台服务和开展自营业务两种模式,《解释》第2条对平台自营相关问题作了进一步明确,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标记自营业务方式所销售的食品或者虽未标记自营但实际开展自营业务所销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消费者有权主张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承担作为食品经营者的赔偿责任。
不合格食品没坏身体也要承担惩罚性赔偿?《解释》明确,惩罚性赔偿不以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为前提。也就意味着,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消费者主张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以未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