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保定晚报作者:时间:2021-12-31 08:45
王某从正规网店购买了某品牌的茶叶送给老友张某。张某收到茶叶饮用一段时间后身体出现不适,遂到相关检测机构进行检验,结果发现该茶叶中违规含有某添加剂。张某遂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相关损失。王某辩称,茶叶是从正规店铺购买的,赠送前他也特意检查了茶叶的保质期。
法院审理后驳回了张某全部诉讼请求。
【说法】
根据民法典第662条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本案中赠与人是否应承担责任,关键在于认定其是否明知礼品的瑕疵而故意不告知。
王某出于善意从正规渠道购买茶叶赠与张某,赠送时茶叶尚在保质期内,没有证据表明王某明知茶叶有问题却故意不告知张某。即便茶叶某项指标可能存在问题,并由此对张某造成侵害,也已经超出王某作为普通人的合理预见程度。
法官认为,在社会人际交往过程中朋友之间基于情谊关系赠送礼物,这种行为通常具有无偿性、利他性等特点。因此,法院对于赠送礼品一方是否存在过失的判断标准,应参照普通人的合理注意义务水平来进行认定。如果礼品质量问题已经超出了送礼人的合理预见程度,在无其他法律情形时,送礼人通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法官提示,即使送礼方不需担责,如果礼品确实存在质量问题给收礼一方造成损害,收礼一方依然有权向产品的销售方或生产方主张赔偿责任。 金歆